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林信文 陳建豊 被告 歐森河
羅淑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座落高雄縣鳳山市道爺七六六之二十六地號(面積二一六0平方公尺持分十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座落高雄縣鳳山市道爺七六六之二十六地號(面積二一六0平方公尺持分八十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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