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