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 國代理人 賴秀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元大人壽保│元大商業│107年1月5日│38,850元│YL0000000│││險股份有限│銀行營業││││││公司江朝│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