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吳濬瑋 相對人 王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之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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