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徐子賀 被告 邱馨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5年度壢簡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傅思綺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