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陳麗光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 林育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