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奕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0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集線器貳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奕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20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MyMelody商標之集線器2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存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