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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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聲請人 呂奕辰 即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張喬琳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謝阿順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釋明代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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