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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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秀勤 訴訟代理人 潘雅惠 相對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105年12月1日經授商字第10501703840號函廢止登記,尚未行清算,其公司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亦無股東會決議選任之清算人,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解任,無從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辦理,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元富公司租稅債權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為其請求法院選任之 賴政次 為元富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賴政次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既經本院選任賴政次為清算人得辦理清算程序,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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