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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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捷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絨 被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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