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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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58號

聲請人即

再審聲請人 洪駿傑 (原名 洪駿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5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駿傑(下稱聲請人)聲請付與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之範圍及現場錄影、錄音檔,並請求使用隨身碟拷貝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已規定被告須於「審判中」即案件仍繫屬法院時,始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至「案件確定」後是否仍能為此項請求雖無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宣告修正前上開條文規定(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又此有無「訴訟之需要」之認定,固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然仍須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非許空泛陳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第31條分別訂有明文。準此,判決確定後之被告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除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前述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事項外,尚應一併釋明聲請交付卷證影本之用途,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同規則第31條所定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四、經查:

 ㈠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聲請人前案紀錄在卷可佐。又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558號裁定駁回確定,惟其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之日為本院駁回聲請確定之日前,是聲請人以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卷內光碟,仍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雖提出如附表所示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並在例稿上勾選聲請如附表所示付與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之範圍,但未記載其用途及目的。經本院發函詢問其聲請交付卷證影本及現場錄音、錄影檔之目的為何,及聲請人本次聲請與本院前審另已聲請附件所示之付與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部分重複之具體理由為何,並於文到5日內敘明具體理由等情,惟聲請人於114年3月29日領取後,迄今仍未釋明其聲請之用途及目的,亦未說明其部分重複聲請之具體理由及必要性,有本院函、送達回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佐(本院卷第121至123、127至133頁),是本院無從判斷有無必要性,而無從准予,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不得抗告

附表:

聲請狀

114年2月25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77頁)

114年2月26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79頁)

114年2月27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101頁)

一、1.

警詢卷:

其他114.2.20-21

警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警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其他:111.7.18影音檔

一、2.

檢察官偵查卷:

其他114.2.21

檢察官偵查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檢察官偵查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3.

地院卷:

其他114.2.21

地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地院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5.

--

--

最高法院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7.

--

--

卷附光碟:⑵偵訊光碟:

全部

111.7-114.2.23影音檔

一、8.

其他:請付現場錄影、錄音黨

其他:請附影音檔,要用隨身碟copy

其他:請附影音檔,要用隨身碟copy

附件:本院前審113年度上易字507號裁定(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碟及錄音錄影光碟)

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對應卷證

1.

警詢卷:全部

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68號卷內

2.

檢察官偵查卷:全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68號卷

3.

高院卷:全部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卷

4.

最高法院卷:全部

5.

卷內光碟:

(1)警詢光碟:全部

洪駿傑民國111年7月18日警詢光碟

林鳳芝 111年3月17日警詢光碟:無

李建興 111年7月18日警詢光碟:無

6.

卷內光碟:

(2)偵訊光碟:全部

林鳳芝112年5月24日偵訊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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