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甲○○
現寄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