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35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堅果禮盒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物品之堅果禮盒1盒未扣案,且未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別股
111年度偵緝字第1007號
被 告 陳志豪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743號判決判處7月、6月(判2次)、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10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20日凌晨4時24分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25分許止,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國道泰安服務區南站賣場內,趁該店家已打烊無人看管,徒手竊取該商店店員 嚴美玲 所管領之堅果禮盒1盒【品名:金心悅禮盒,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5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嚴美玲盤點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且陳志豪於同年月23日另寄送坦承拿取上開物品之信件至國道泰安服務區,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嚴美玲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國道泰安服務區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被告上開信件翻拍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上開失竊商品目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累犯。又依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累犯是否加重其刑,應考量累犯者是否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查本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與前案執行完畢之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之罪質雖不相同,惟本案距離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即109年9月18日、110年3月4日)僅約1年、5月,足見被告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顯然欠缺成知,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特別惡性,且被告亦無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及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請依前揭解釋及裁定意旨,請依法加重被告刑度。至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取而尚未尋獲發還予被害人之上開堅果禮盒1盒,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檢察官 黃怡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洪承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