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田面積五二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丙案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三二一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乙○○取得;編號B2部分面積二0五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分割台南縣○○鄉○○○段○○○號田面積五二七二平方公尺土地。
二、陳述:坐落台南縣○○鄉○○○段○○○號田面積五二七二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二人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分別為:原告百分之六十一,被告百分之三十九,茲因系爭土地並無因法令規定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形,兩造又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地價謄本、台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函各一份等為證,並聲請勘驗現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同意分割,並希望按使用現狀分割,惟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台南縣○○鄉○○○段○○○號田面積五二七二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與被告二人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分別為:原告百分之六十一,被告百分之三十九,茲因系爭土地並無因法令規定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形,兩造又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被告則以:被告雖然同意分割系爭土地,惟希望按使用現狀分割,且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地價謄本、台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函各一份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勘驗現場查證屬實,有勘驗筆錄乙份足憑,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至於分割方法,本院爰審酌:系爭土地為不規則形,土地之西半部略呈南北走向,原本均由原告占有耕作,土地之東半部則略呈東西走向,原本均由被告占有耕作,且系爭土地僅有北端臨接道路寬約四點五公尺可對外交通,其餘周圍土地則均為他人之土地暨土地使用現況等經本院勘驗現場查證屬實之事實,衡量分割後各當事人對於土地利用之最大經濟效益,認為如採附圖丙案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後之每一筆土地,較能符合兩造目前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耕作之現狀,並使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均能臨接系爭土地北端之臨接道路,避免發生系爭土地因分割而形成袋地之情事。至於原告所主張之附圖甲案所示分割方案,分割後將使被告所分得之土地變成袋地,顯然不利於被告之土地利用,該分割方案自非可採。又被告雖另主張如附圖乙案所示之分割方案,惟該案將使原告所分得之土地變成袋地,顯然不利於原告之土地利用,更何況乙案分割方案顯與目前兩造占有耕種之現狀相反,徒增兩造於分割後各自取得所分得土地之困難度與複雜性,該分割方案亦不足採。故綜上所述,爰採酌如附圖丙案所示之分割方案,並判決如主文第一段所示。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