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7年初,在彰化縣員林鎮某家商店以約新
台幣700元之價格,購買被告生產之電玩三國群英傳VⅡ,內
附上網永遠免付費之網路遊戲「魔域」光碟,經上線試玩,
確定為免費,遊戲所需寶物,除魔石(即遊戲金幣)無處可
得,須向被告以現金購買外,其餘均可於打怪、打王時獲得
,亦可向其他玩家購買。詎被告於98年11月間將上開線上遊
戲更新改版後,新設多種遊戲中必用之寶物,竟無法於遊戲
中以打怪、打王取得,必須以現金向被告購買魔石之後,再
以魔石購買取得,且取得之後尚須靠運氣才能使寶物升級。
被告此種更新設定,顯不合理,且未於線上公告。原告已於
99年1月12日離線,並向被告表示終止合約。則被告對於原
告自上線遊戲以來約2年期間所支出之費用,即應負賠償責
任。查原告自97年6月間開始以電腦上線遊戲,至99年1月12
日止,支出電費11,029元、電話費10,000元,另現金購買魔
石及資料片等費用10,000元,合計原告受損害30,000元。爰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原請求精神
損失2萬元部分撤回)。
二、被告則辯稱原告購買被告所生產之電腦單機版三國群英傳V
Ⅱ,其內附贈魔域0nline線上遊戲光碟,該線上遊戲係被告
代理大陸網龍公司在台灣發行,自申請為該線上遊戲之會員
至遊戲進行,均不需花費任何費用。且被告於代理發行之初
,即於網站上介紹遊戲及裝備升級之方法,並有遊戲指南供
不特定多數玩家使用及觀看。該遊戲於98年12月23日更新版
本時,亦同樣在網站上公告。其中於相關裝備升級方面,並
已告知升級是一種風險和賭注,如要升級成功率為100%,需
透過某些特定之虛擬寶物進行鍛造方可。不論改版之前或之
後,如要快速升級,才需購買寶物,否則,不需購買寶物,
仍可升級。且原告所稱之「神祈之淚」、「神煉之符」及「
神諭之石」等三種寶物,於參加PK賽遊戲即可取得,不必一
定須向被告購買。原告有可能未依遊戲公告之方法使用寶物
,或向其他玩家購買寶物,而導致角色或裝備無法升級。又
原告不能證明其因線上遊戲受有任何實際損害,其提出之電
話費及電費相關單據,根本無從判斷與本件損害賠償有任何
之因果關係。況原告向被告所購買之遊戲儲值點數(即原告
在遊戲進行中已轉換成虛擬金幣魔石),已使用消耗完畢,
依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7條及第15條規定,自不能
請求被告退還。是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顯屬無據,應予
駁回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於97年初在彰化縣員林鎮某家商店以約700元之
價格,購買被告生產之電玩三國群英傳VⅡ,內附上網免付
費之網路遊戲「魔域」光碟,經原告上線試玩,確定為免費
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惟原告主張該線上遊
戲所需寶物,除魔石買外,原均可於打怪、打王時獲得,詎
被告於98年11月間將該遊戲更新改版後,新設多種遊戲中必
用之寶物,竟無法於遊戲中以打怪、打王取得,必須以現金
向被告購買魔石之後,再以魔石購買取得,且取得之後尚須
靠運氣才能使寶物升級,被告此種更新設定,顯不合理,且
未於線上公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上
開線上遊戲於98年12月23日更新版本,被告並曾於網路上公
告更新內容,有被告提出之網路公告可稽。原告雖主張被告
係於98年11月間將該線上遊戲更新改版,然從其於98年12月
14日於被告網站留言:「...,本月2日為提昇幻獸蛋幻化至
六格,購買物品去找法師提練提昇物品,因其中一物只能取
得,無地購買,造成無法提練,3日向貴單位技師反應,並
託其代寫問題回報,...。」等語,未言及更新改版之事。
及至99年1月3日及10日於被告之網站留言:「...為提昇我
裝備(夜魔戰甲)神極,購買(神祈之淚),每個魔石136
,使用9個,還無法提昇神極。請教貴單位,設定是如此嗎
?...,如是設定因素,要求貴單位推出新系統時,須提示
注意事項,...。」、「...,貴公司遊戲言明為免費,但系
統更新後,有些物品無處可得,玩家(消費者)需至貴網購
買魔石,才能跟上,...。」等語時,始提及更新改版之情
,此有其提出之網站留言資料足查,可知前揭線上遊戲應於
98年12月23日更新版本無訛。其次,依前揭網站留言所示,
原告於遊戲更新版本前之98年12月2日曾為提升幻獸蛋之能
力,向被告「購買物品」去找法師提練,參以原告於起訴狀
亦陳稱更新改版前某些遊戲所需寶物,亦可向其他玩家購買
等語,足見該遊戲於更新版本前即設定某些寶物須向被告購
買,非如原告所述於更新版本後始有如此之設定。雖如此設
定,將導致玩家為使裝備快速升級,多會以金錢向被告購買
某些寶物之情形。但是否以金錢購買,乃決定於玩家,且如
不購買,亦不影響其免費遊戲之進行,只是其裝備無法快速
升級而已。何況,依被告提出之網路公告,某些寶物,例如
「神祈之淚」、「神煉之符」及「神諭之石」,可於參加PK
賽遊戲中取得,並非必向被告購買不可。又不論於更新版本
之前或之後,某些寶物之升級並非必然成功,其中有一定之
機率或運氣存在,此觀被告提出之遊戲網頁記載:「特效:
當裝備升級到極品時,會有一定的機率出現一個附加特殊效
果,它可能是提高某類技能的效果,也可能是在滿足某種條
件下發動技能特效。...。武器裝備的鍛造必須透過雷鳴交
易行的鍛造工會來進行,鍛造工會中每個工匠都分別精通於
一項手藝,因此,必須找到正確的工匠才能完成你需要的鍛
造功能。...。當武器裝備的等級與品質都到達一定的水準
後,接下來就要再追求魔魂等級的成長,只要尋找鍛造工會
魔魂師一雲. 雷娜 ,並準備一枚魔魂晶石,即可為武器裝備
注入魔魂,提升魔魂等級。若成功時,則魔魂等級+1,反
之,則魔魂等級將-1。由於魔魂升級有一定的機率會失敗
,並有魔魂等級-1的失敗懲罰。因此,每一次進行魔魂升
級都是一種風險與賭注。...。雖然高級鍛造也有可能會失
敗而導致魔魂等級下降,但由於是以+9的武器裝備作為鍛
造基礎,所以,即使連續鍛造失敗,也不會讓魔魂等級降至
低於+9以下。...。當您的裝備到達極品後,還可更進一步
,鍛造出神器品質的裝備。提升神器品質需要“神祈之淚”
作為輔助材料,可逐步鍛造出:上品神器、精品神器、極品
神器。而隨品質程度不同,成功機率也有會所不同。」等字
甚明,且原告亦自承系統改版前,有些寶物之升級也是要靠
運氣等語。是原告陳稱遊戲更新改版後,始設定某些寶物須
靠運氣才能升級等語,並非實在。至於將寶物之升級,設定
為具有一定之機率或運氣始能成功,無非為提高遊戲之挑戰
性或刺激性,以增加樂趣,此不但符合遊戲之本質,且既已
於網站上公告,為原告所知,即難謂為不合理。再者,由上
可知,無論寶物之購買、寶物之升級及遊戲之更新版本,被
告皆有於網站上公告,是原告稱被告未於線上公告等語,亦
非可信。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尚非可採,無從認被告有何
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之情事。此外,其
向被告購買之魔石,已因上線遊戲而用盡,自亦不能請求被
告退還。從而,原告主張其因以電腦上線遊戲而受有損害,
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要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