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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