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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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樹民 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協商成立之條件,及協商成立後已履行之期數。│├───────────────────────────┤│㈡債權人清冊上所記載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種類、債權之發生原因等事││項。│├───────────────────────────┤│㈢預納郵費新臺幣6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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