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聲請人 王金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啟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相對人余啟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請補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應繳納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元,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不足新臺幣伍佰元)㈣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