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玉霜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12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20
號被告項玉霜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藥品共90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1216號扣押物清單,編號1至34),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藥事法第7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
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4年4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1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5月18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642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4年5月18日起算1年,於105年5月17日屆滿,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20號偵查卷宗、104年度緩字第696號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共90件,均係被告至日本觀光旅遊時所購入並供本件販賣之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綦詳(見偵卷第3至6、248至250、254至25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年10月20日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103年11月25日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3月4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25至129、140至
150、162至17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乃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其私人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上制裁,其種類依刑法第33條、第34條之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主刑及褫奪公權、沒收二種從刑;至於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狹義之行政罰),皆係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兩者區別之標準,在於所生法律效果之不同,行政刑罰係對於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之行政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之處罰,若非以刑法上之刑名處罰者,即為行政秩序罰,如拘留、罰鍰、勒令歇業、沒入等;行政刑罰既以刑法上之刑名作為制裁之方法,依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應有刑法總則之適用,本質上屬於刑罰,故行政法上有刑罰之規定者,應屬特別刑法之範圍;一般刑罰及行政刑罰,屬於法院處斷之權限,由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裁判之,而行政秩序罰科罰之主體,通常為行政機關,僅少數例外,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影響人民權益較為重大之制裁如拘留及勒令歇業等,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裁罰。而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要旨即同此見解,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併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顯係誤解法條之規定,是此部分有關「銷燬」之聲請,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附表:(104年度保管字第1216號編號1至34)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血清高│6瓶│├──┼────────────────┼───┤│2│新血清高│6瓶│├──┼────────────────┼───┤│3│御岳百草丸│2瓶│├──┼────────────────┼───┤│4│液態OK蹦│2瓶│├──┼────────────────┼───┤│5│眼藥水│3瓶│├──┼────────────────┼───┤│6│蚊虫貼布│6包│├──┼────────────────┼───┤│7│感冒藥│4包│├──┼────────────────┼───┤│8│蚊蟲水│3瓶│├──┼────────────────┼───┤│9│防蚊液│3瓶│├──┼────────────────┼───┤│10│B群│2瓶│├──┼────────────────┼───┤│11│鼻炎錠│5瓶│├──┼────────────────┼───┤│12│維他命C│3瓶│├──┼────────────────┼───┤│13│小護士AD20│3瓶│├──┼────────────────┼───┤│14│ZS錠│2瓶│├──┼────────────────┼───┤│15│青春痘藥膏│3瓶│├──┼────────────────┼───┤│16│中將湯│3瓶│├──┼────────────────┼───┤│17│感冒藥│2瓶│├──┼────────────────┼───┤│18│止咳藥│1瓶│├──┼────────────────┼───┤│19│口內軟膏│1包│├──┼────────────────┼───┤│20│足部保濕藥膏│1包│├──┼────────────────┼───┤│21│頭痛藥│1包│├──┼────────────────┼───┤│22│感冒藥│1瓶│├──┼────────────────┼───┤│23│整腸藥S錠│1瓶│├──┼────────────────┼───┤│24│合利他命│1瓶│├──┼────────────────┼───┤│25│頭痛藥│1瓶│├──┼────────────────┼───┤│26│感冒藥│4瓶│├──┼────────────────┼───┤│27│Q10│3瓶│├──┼────────────────┼───┤│28│感冒藥│3瓶│├──┼────────────────┼───┤│29│春壽精│3瓶│├──┼────────────────┼───┤│30│骨齒目│6瓶│├──┼────────────────┼───┤│31│METHSHIGEN│2瓶│├──┼────────────────┼───┤│32│滿月胃腸藥│1瓶│├──┼────────────────┼───┤│33│胃腸藥│1瓶│├──┼────────────────┼───┤│34│胎盤素│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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