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貴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貴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貴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3月確定,於民國
100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蕭貴鴻㈠因幫助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少訴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㈡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均經撤銷緩刑宣告後,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㈥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㈧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㈢至㈧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㈨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29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3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㈨㈩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9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5年8月及7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