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二點八八八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二點八八八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一五一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一五一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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