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羅秋萍
       羅美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愛文 間請求共同修繕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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