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羅秋萍
羅美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愛文 間請求共同修繕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