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陳薰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珍媛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時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
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壹萬陸仟參佰參
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