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36號
原 告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健鴻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林翠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月10日
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