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婉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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