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壹台(含IC板壹塊)、「皇冠迷」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93年3月11日以93年度偵字第238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電子遊戲機台「滿貫大亨」、「皇冠迷」各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品,並據被告 陳明 在卷。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均予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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