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40號聲請人丙○○
弄21聲請人甲○○
弄21被繼承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第2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