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被   告  鄭宏一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被告係住居於高雄
市,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
告住所地亦係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5,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6、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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