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林威呈
       吳慶展
被   告  劉宥惠劉羽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肆仟
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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