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 陳玉樹 被告 張景賀 被告 王郁翔 被告 黃嘉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命被告等返還原告太陽公神尊1尊及新臺幣(下同)748,000元,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原告請求返還太陽公神尊1尊部分,據原告所述應屬供奉用神像,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證據資料,其因訴訟所得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金額748,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8,000元(1,650,000+7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自繳裁判費8,150元外,尚應補繳1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