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4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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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4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亦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亦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亦安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36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11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段某夜店內,以燒烤及服用之方式,接續施用煙霧及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8月11日晚間9時30分許,郭亦安因形跡可疑,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此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以前,即自承上情,並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供警扣案,因而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郭亦安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9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9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扣案物品照片16張。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2年8月11日晚間9時3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此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以前,即自承上情,並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供警扣案乙節,業據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見偵查卷第3頁反面),是以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於102年8月11日凌晨0時許購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旋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以燒烤及服用之方式,接續施用煙霧及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1次,此復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綦詳(見偵查卷第4頁),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施用之時間誤載為102年8月10日上午某時許,稍有未恰,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或屬第二級毒品,或內含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從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同時為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應處理情形│備註(鑑定報告書)│├──┼──────┼───────────┼──────┼───────────┤│1│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1公克,驗│沒收銷燬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白色結晶)│餘淨重0.7098公克)││務中心102年9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液態甲基安非│6瓶(合計淨重48.77公│沒收銷燬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他命(褐色玻│克,合計驗餘淨重47.46││102年9月11日刑鑑字第│││璃瓶)│公克,均內含微量甲基安││0000000000號鑑定書││││非他命無法析離,合計純││││││質淨重未達1公克)│││├──┼──────┼───────────┼──────┼───────────┤│3│液態3,4-亞甲│8瓶(合計淨重65.67公│核與本案犯罪│同上│││基雙氧甲基卡│克,合計所含第三級毒品│事實無關,不││││西酮(透明玻│「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併為沒收或沒││││璃瓶)│西酮」純質淨重約1.97公│收銷燬之宣告│││││克)│││├──┼──────┼───────────┼──────┼───────────┤│4│綠色圓形錠劑│2顆(合計淨重0.722公│核與本案犯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克,均含第三級毒品「│事實無關,不│務中心102年9月4日航││││Para-chloroamphetami│併為沒收或沒│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ne」成分)│收銷燬之宣告│鑑定書│├──┼──────┼───────────┼──────┼───────────┤│5│紅色圓形錠劑│2顆(合計淨重0.747公│核與本案犯罪│同上││││克,均含第三級毒品「│事實無關,不│││││TFMPP」成分)│併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