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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