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仁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素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楊素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主張票據權利。查本件債權釋明文件為本票,且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三、又本件請求聲明記載「.....,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民國78年10月10日提示起.....」,起息日之記載不明,請具狀陳明所欲請求利息之起息日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