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玉秋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萬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依機器買賣契約書第二條所載「買賣總金額為40萬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一、本日(訂約)先交付10萬元。....」,既債務人已交付10萬元,何以債權人仍得向債務人請求40萬元,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聲名;如非誤載,請釋明之。
二、又聲請狀請求聲明記載「…,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因契約書訂立後,每月支付延遲給付之利息。」,請求利息之起息日不明,且機器買賣契約書中未載明給付之利率。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更正聲明「…,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年*月*日(並應同時釋明為何得自該日請求利息)"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