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原告 邱志郎
邱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 曹巧云
邱玉德 朱邱秀珍 邱貴珍 邱玉松 邱玉嬌 邱進吉 邱蔣麟
邱謝庚邱群龍 邱群正 邱群英 徐忠慶 徐瑜婷
張清照邱清照
劉國華 張庭宇 張清芳 張昊 邱石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群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4項關於「被告邱蔣麟、 邱謝庚妹 、邱石山、邱群龍、邱群英、邱群正負擔百分之40」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邱蔣麟、邱謝庚妹、邱石山、邱群龍、邱群英、邱群正負擔百分之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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