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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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國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票據債權。本件債權人以本票為債權釋明文件,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借款契約書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