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勝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關於「違約金」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並無違約金約定之記載,又本票雖有違約金之約定,惟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故債權人不得以此做為違約金請求之依據。故請提出其他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到院。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