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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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8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訴0000000號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加被告之「潭寶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招標採購案,不服被告對於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在台中縣豐原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參照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