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維濱
劉維平 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吳維濱、劉維平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吳維濱、劉維平二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惟 查渠 等二人並非律師,亦無會計師資格,本院認為原告委任吳維濱、劉維平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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