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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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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