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件前因被告甲○○於民國97年4月間一氧化碳中毒後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併全攤,而無識別及陳述能力,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於97年
8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因另案於98年1月18日於警詢製作筆錄,同日入監執行,另於98年1月21日接受另案審判,此有98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警詢筆錄、審理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業已回復其識別能力,是停止審判之原因顯已消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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