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86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