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財志(原名宋才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財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財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8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