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執聲付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6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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