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守平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104年度矚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守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守平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伊就上開判決誠難甘福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待整理相關卷證後再為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劉守平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