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哲瑋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
2扣案財務欄關於「現金1,2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現金1,433元」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先後所為竊盜犯行,是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320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後規定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失,所為誠屬不該,且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惟所竊得之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其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之贓物,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891號被告李哲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哲瑋於民國108年5月29日23時許,在屏東縣○○市○○路○○○號「WORLDGYM」健身房外,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打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機車置物箱竊取財物得手。嗣為 王凱杰 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而查獲,而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財物(已發還王凱杰、 鐘舒宇 與 廖晏賢 ),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哲瑋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凱杰、鐘舒宇與廖晏賢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民生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各1份與現場照片7張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財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犯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至被告所竊取上開物品,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王凱杰、鐘舒宇與廖晏賢等情,有調查筆錄與贓物認領保管單各3份在卷可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檢察官廖羽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政偉附表┌──┬───┬─────┬─────────────────────┐│編號│被害人│車牌號碼│扣案財物(現金幣別為新臺幣)││││││├──┼───┼─────┼─────────────────────┤│1│王凱杰│AEM-0826號│KINYO車充1台、藍芽耳機1台、現金348元、│││││愛迪達棉質外套1件│├──┼───┼─────┼─────────────────────┤│2│鐘舒宇│AEN-8238號│現金1,233元、存摺1本、金融卡3張、行動電│││││源2個、西堤牛排禮券2張、藍芽耳機1個、印│││││章2個、PORTER黑色包包1個│├──┼───┼─────┼─────────────────────┤│3│廖晏賢│107-HMF號│乳清蛋白飲品(奶茶)9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