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冠甫 被告 林昕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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