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47號聲請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關於「與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之記載,應更正為「與測試內容,由甲方決定。甲方應於乙方裝機前以書面列明測試標準及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