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 吳純美 原告 周宜賢 原告 林麗君 原告 沈淑英 原告 林晏伶 原告 董必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被告 王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可芯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 吳純美 原告 周宜賢 原告 林麗君 原告 沈淑英 原告 林晏伶 原告 董必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被告 王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