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高儷純 被告 陳瑾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告訴被告相姦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